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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掌握80%信息资源 不开放"互联网+"难实现

时间:2015-11-25 14:20:38  来源:学术前沿  作者:
        一方面是“开放政府数据”。 
  第一,加强“开放政府数据”顶层设计。据统计,政府拥有全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开放公共数据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必要之举。目前,仅有北京、上海、青岛等少数几个地方开始试运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需要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推动“开放政府数据”的改革:一是要应尽快研究开放公共数据发展战略;二是要科学设计国家顶层改革框架;三是要详细出台中央和地方政府“开放政府数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四是扩大向社会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数据资源。 
  第二,合理划分数据公开权限。一是明确界定“不可公开”和“可公开”的范围。应严格遵循国家《保密法》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禁止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除去“不可公开”的信息数据外,其余公共数据均应公开。二是合理划分“可公开”数据的优先等级。政府掌控的公共数据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开放政府数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分阶段地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发展状况,有计划、有步骤、有层次地实现政府开放数据。 
  第三,清晰界定数据公开标准。合理划分数据公开的权限和优先等级之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数据公开的形式,包括:公开渠道、公开数量、数据格式,并制定科学的公开标准。近年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在社会建设、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积累了海量数据,但大多是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数据格式。由于公共数据格式不一,难以对其进行利用和管理。因此,概括而言,“公开”的标准应是:无限制条件、有利用价值和能便利获取,即“易找、易用和易分享”。数据公开应具备完备性、原始性、及时性、可获得性、非偏见性、非产权性、免费许可性、机器可读和可处理。 
  另一方面是管理社会大数据。
  政府不仅需要开放已掌控的公共数据,还需要着手管理处于零散、孤立状态的社会大数据,将有价值的公共数据挖掘出来,分享出来,利用起来。 
  第一,“汇聚”社会大数据。首先,在数据资源战略上,要不断完善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大数据资源储备。例如,目前正在推进的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还应在更多层面、更多领域实施社会大数据的收集和储备。其次,在技术上,要善于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APP、维基技术等新兴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平台,智能地、高效地、实时地“汇聚”社会大数据。最后,在机制设计和构建上,应鼓励和促进多元治理主体在信息贡献方面的积极性和效率性。以百度知道、大众点评为代表的互联网虚拟社区平台,在汇集公众的知识和智慧方面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包括虚拟积分累计、虚拟荣誉授予等,这些机制可以引入到社会各行各业重要的公共数据“汇聚”中来。
  第二,“共享”社会大数据。信息的“共享”是“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协同的基础。政府要在大数据资源整合中发挥主导作用,除了完成社会大数据的“汇聚”之外,还需要实现让社会大数据向社会充分地“共享”。“共享”社会大数据,是开放政府数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创新”的关键之举。因此,政府应大力加强“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共享”的机制构建,优化配置公共数据资源到协同网络中的相应主体,实现“共享”机制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第三,利用社会大数据。“互联网+”时代,以阿里巴巴、百度等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日益善于利用大数据资源来酿造“创新红利”。政府也应加强对社会大数据的利用,包括在社会问题分析、政策制定、决策评估等方面利用大数据增强科学性和针对性。例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识别网络空间中的关键节点,准确判断和定位“意见领袖”“黑客”等,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率性,是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有利创新。 
  推进“互联网+”的法治新常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背景下,面对发展迅速、风云多变的“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转型和运行保障应基于严明的法律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手段来促进和保障治理转型。推进“互联网+”的法治新常态,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制度化原则:现代社会建设的基石是制度保障。实现“互联网+”时代社会的繁荣和治理转型的“常态化”和“长效化”,关键还是在于构建一套切实管用的制度体系,包括:国家“互联网+”中长期发展战略、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机制体制等。当前,制度建设也面临一些比较紧迫的实际问题。例如,上海、重庆等地正在加紧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互联网+”的产业升级转型,国家如何从政策上既鼓励地方政府的这种创新转型,又同时注重民生改善的均衡?O2O模式快速发展,互联网新兴市场主体正展现出强劲的活力,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也势必将在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领域蓬勃发展起来从而发挥更大作用。如何科学地制定法律法规,既引导多元主体充分发挥治理协同的作用,同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这些问题,都亟待从制度上加以确立和根本性地解决。 
  法治化原则:“互联网+”既能带来创新行业模式的机遇,也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构成冲击和挑战。对于新兴的互联网社会服务领域及与互联网相关的“线下”服务领域,既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予以鼓励和促进,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加以治理引导:一是要抓紧法律建设,制定立法规划,加快构建网络财产安全、网络隐私保护等相关立法,保护公民基本权益。二是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对于当前“互联网+”服务行业混乱无序、公民权益侵犯、利用互联网平台违法犯罪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增进多元社会主体的法治协同格局,加大依法治理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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