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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互联网+市场监管"实现治理新突破

时间:2016-07-25 09:42:08  来源:南方新闻网  作者:
        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改革创新是深圳之魂。作为改革前沿的大市场监管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于2013年3月1日率先在全国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热潮,商事主体呈“井喷式”增长。如何应对商事登记量大幅度攀升带来的监管压力,满足大众对政府治理的更高期待,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互联网时代运用互联网思维,打造“互联网+市场监管”新模式,实现治理方式新突破。 
  用户至上,登记服务从线下到线上,打破地域时空限制,引导大众创业 
  重视用户体验的企业获得成功,这是互联网时代的一条铁律。本着“用户至上”的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十分重视创业者窗口办事的感受,在全国率先实现商事登记“全流程、全业务、无纸化”网上办理,该模式已得到国家工商总局认可,并被全国各大省市推广。该模式将互联网新技术与商事登记注册业务深度融合,引入PKI(数字证书技术),申请人借助银行U盾等数字证书,并可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股东可远程电子签名,商事登记机关实行网上受理、审查,颁发电子营业执照(或电子通知书),并保存电子档案。申请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纸质材料,股东可远程电子签名,登记机关实现网上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保管电子档案,均属全国首创,极大地方便了创业者。 
  采用“全流程、全业务、无纸化”网上登记模式,申请人无需多次往返大厅,无需准备各类形形色色的申请材料,只需要在网上填报申办即可。以往需要几天才能完成的申请过程,在网上操作最快仅需十余分钟即可完成,这大大减轻申请人的办事成本,提高其办照的便利程度,首先方便了群众。同时,网上申请进入数据库后,再分派后台办理,不仅减少了前台受理的时间损耗,而且实现了后台审批行政资源在各个时点的有效分配利用,大幅提高了政府的登记效率,可谓一举两得。 
  “全流程、全业务、无纸化”网上登记模式在2014年7月1日实施,迅速发挥了作用。2014年,深圳商事登记工作量约206万笔,较2013年的161万笔增加了45万笔,更是改革前2012年105万笔的一倍。在业务量倍增的情况下,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商事登记岗位人员数量不增反降,靠的就是互联网工作模式的巨大威力。 
  跨界理念,“四证合一”制度性释放政府监管力量 
  “跨界经营”是互联网思维的另一种主要表现方式。在商事登记后续配套改革中,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巧用“跨界经营”理念,通过研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企业公章的办理流程,在全国率先打造了“四证合一”登记模式,为兄弟部门大幅节省了窗口办事人员。 
  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联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实施“四证合一”改革,将原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分别由上述四个部门办理,改为“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次审核、信息互认、四证同发、档案共享”的登记新模式。 
  “四证合一”的核心,在于运用“跨界”理念,大胆打破各部门对创业者登记服务的原有职能界限,对比较繁琐的跨部门办事流程进行颠覆性的创新。一是,将原先的多份申请表需要填报的信息要素提炼出来,合并为一份申请表;二是,将原先多个受理、审核、发证部门,以部门授权的方式,归口到商事登记部门;三是,通过互联网,实现多个登记发证部门的登记档案信息共享。 
  “四证合一”实施之前,商事主体要办齐创业经营所必须的四个基本证件,需要往返于商事登记、公安、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四个部门之间,需要接近一个月的时间;改革后,只需填一份表格,到一个部门办理,时间大幅缩短为三个工作日。更为重要的是,依托“四证合一”后形成的办证机构归一和信息互联互通,不仅大幅节省了兄弟部门的窗口办事人员(如公安部门刻章许可的窗口办事人员大幅减少了60%),将更多的力量投放到日常监管中,而且还能一揽子解决之前部门登记分隔容易产生的遗漏登记、长期欠税、私刻假公章骗取发票等问题。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将改革的目光,从本部门延伸到商事主体提供基本登记服务的其他部门,借助政府电子政务网络的优势,大胆运用“跨界”理念,主动推进“四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为创业者释放改革红利,成为政府利用互联网思维、加强部门合作创新登记模式的成功案例。 
  全民参与,建成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互联网思维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开放、共享、全民参与。在市场准入放宽后,将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后续监管信息最大程度地向社会开放,才能推动商事主体自我约束,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共治,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通过调节资源去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营造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2013年12月,深圳市政府建成上线了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全国首个实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公示、共享的平台。平台打通市、区、街道三个层级的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机制,强化对商事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归集全市商事主体基本登记信息、监管信息、荣誉信息数以千万条计,社会公众只要登陆相关网站,商事主体信用状况一目了然,有效实现对商事主体经营行为的社会监督。 
  作为平台的管理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还不断完善平台的功能,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开发了审批告知功能系统,将涉及行政审批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及时通过网络推送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使后续监管无缝衔接;开发了企业信息年报系统,取消了过去年检工作模式,企业通过互联网即可申报年报信息,免除其往返监管部门办事的劳顿;建立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探索对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真实性的事中事后监管。 
  善用数据,实现服务即监管,透明让一切变得简单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数据为王的时代。人们的行为都会变成数据,在信息世界中留下痕迹。抓住数据运用这一关键环节,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实现了“服务即监管”,让市场治理变得更加简单。
  ——建立统一的大型商场超市食品索证索票系统。《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销售食品必须向上游企业索证索票。深圳食品市场规模大,经营品种多,供应商、销售商对应关系复杂,以传统的方式督促企业落实索证索票责任,给企业和政府监管都带来很大的压力。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变监管为服务,抓住大型商场超市这一主渠道,联合市零售商业协会和华润万家、天虹、沃尔玛、家乐福、吉之岛、麦德龙、人人乐、新一佳等主要大型连锁商场超市,建立统一的食品索证索票电子数据系统和电子数据标准,对食品供应商的企业注册、食品许可、食品品种等信息,实现“数据一次录入,所有销售商在线共享”。目前,该系统数据库已录入1300多家食品供应商、1.2万多家上游厂家、1万多条标准食品信息、1万多份各类证照、7000多份食品检验报告等数据信息,已覆盖华润万家、天虹在全国范围内的300多家门店,将推广到全市所有大型商场超市。通过索证索票电子数据系统,全市大型商场超市的食品供应链中,生产、批发、零售等各环节信息一清二楚,解决了食品来源追溯的难题,减轻了商家压力,强化了政府监管,提高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建成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经营、消费习惯,B2B、B2C、C2C、O2O等商业模式的出现,网络交易在人类商业活动中地位日益重要。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也成为政府必须直面的一个重要课题。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以建设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破题,在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中走出了一条新的路子。 
  从2010年起,该委开展了这一课题的研究,出台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的政府规定,推动建立了第三方保障平台,抓住主体(电商企业)和客体(交易商品),建立了两大基础信息数据库。其中,与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共建的电子商务企业数据库,已汇集63万家电商企业的基础数据和信用数据,全部对外开放给网民免费查询;向电商企业网站、网店发放电子标识8.5万多个,占深圳全部电商企业独立网站的85%,主要电商平台的深圳企业网店均已申领电子标识。网民点击电子标识,即可浏览该电商企业真实的基础信息。商品基础信息数据库,已建立400多类互联网主要交易商品的信息发布标准模板,有效减少了双方对发布商品信息理解上差异而引发的纠纷。 
  ——“大众点评”式消费维权。2013年,深圳市消委会自主开发了一个智能手机消费维权小软件——“消费投诉通”,经过两年时间,已发展成为基于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基础上的消费维权网络服务平台——“315消费通”,逐步打造网上消委会。该平台除实现消费者网络维权、商家网络快速处理反馈、消委会网络全程监督等功能外,还通过消费者对商家的评价、打分,形成消费信用大数据,转换为商家的互联网信用记录,从而将消费者的点滴力量汇集,通过互联网传播、公开,实现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推动经营者、消费者和相关行业组织的良性互动,提升消费质量。如一直以来的汽车消费维权老大难问题,在“315消费通”上线运行后,得到有效的解决。如某品牌轿车自燃事件发生后,消费者在“315消费通”上投诉,互联网传播的力量,促使商家以最大的诚意迅速与消费者协商处理,14万购车款全赔,商家还承担了评损等相关费用3万元。 
  ——探索大数据监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总结运用大数据监管的经验,确立数据驱动的大市场监管理念,正在起草推进大数据监管工作方案,拟依托“金信工程”数据中心建设,整合全系统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管理职能、业务流程、数据库“三个统一”,加强大数据监管模式在组织领导、业务模式、信息系统、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整体设计,争取大数据监管模式在查找经营异常商事主体、商事主体经营场所检查、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广告监管、食品药品安全重点检查、消费维权等领域首先取得突破,继续扩大市场监管大数据向社会的公开,完善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发挥大数据的执法监管、信用约束的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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