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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互联网+"提升政府善治能力

时间:2016-12-20 10:57:55  来源:前线网  作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政府转变职能的“当头炮”,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改革(简称“放管服”改革)受到本届政府高度重视并得以全力推进。这既是立足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需要,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需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的“放管服”改革中,简政放权改革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后续的监管和服务依然存在弱化、滞后等问题。基于此,本文结合“互联网+”带来的技术创新和新工具的运用,着重探讨政府监管体系和工具创新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水平。
  “互联网+”背景下政府监管体系创新的趋势和要求
  目前,中国和世界同步步入了潮流涌动的互联网时代。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催生了创新2.0,而创新2.0又反过来作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形态的形成与发展,重塑了物联网、云计算、社会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形态。在如此背景下,共享经济的出现,万众创新以及各种新型经济形态推陈出新,政府治理和政府监管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具体表现为:
  计划经济体制解体,行政监管手段受限。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解体,我国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实现统包统分,以计划指令方式实现生产生活管理的政府管制方式不再得以持续,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拥有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市场成为了经济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和途径,经济杠杆成为了市场自我调节的主要工具,行政监管必须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行政监管手段也受到相应的限制。行政审批改革实行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大幅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一批涉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许可以及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资质资格认定事项被取消或下放。国务院各部门公开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并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摸清并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各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锁定了改革底数,并接受全社会监督,从制度上堵住了各部门随意实施审批的漏洞。与此同时,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也进行规范,对新设行政许可的标准、审查程序和监督等作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呼唤新型的政府监管方式和工具。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同时要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作为政府活动的重要内容,法治政府建设对政府监管方式和监管工具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对监管对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监督权力,同时要对其监督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政府监管方式也要由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治方式转变为法治方式,进而转变为善治方式。在全面推行法治政府建设背景下,行政机关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或指导监督对象自行选择相应的问题解决措施,实现更为自由灵活的政府监管。
  “互联网+”共享经济对政府监管方式和效能提供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进程中,有一个重要的外部推力,即“互联网+”。“互联网+”主要是依靠互联网及信息数据技术,在经济领域找到制度痛点,颠覆原有管理规则,促进新的管理模式形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互联网+”必将对政府监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主要表现为:
  一是由管制型监管向服务型监管转变。传统政府监管方式是一种管制型模式,政府监管带有强制性,整个监管体系以政府为中心,主要依靠强制性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对监管对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制。“互联网+”模式的出现,在冲击了传统行政体制、改革政府管理模式的同时也使得政府监管的方式向服务型监管方式转变,政府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尝试在行政过程中减少强制性手段和硬性管理措施,努力增加柔性管理办法,注重开发政府监管的新型服务职能。
  二是由单向监管方式向互动监管方式转变。“互联网+”模式具有实时互动的特点,政府监管也应注重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及时充分地反馈监管对象的诉求,将传统政府监管由上自下的单向监管方式转变为网上网下结合的互动监管方式。
  三是由手工监管向智能监管转变。传统政府监管采取实地手工操作的监管方式,人力物力成本较高且效率低下。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使政府打破物理组织的界限,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各类政府服务,实现政府管理职能。在“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推动下,政府监管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数据技术通过网上处理的方式实现新型智能监管方式的转变。
  充分运用“互联网+”,提升政府善治能力的着力点
  经济转型、法治政府和社会的建设,“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新兴业态等构成了政府监管创新的主要动力。实际上,这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影响了政府治理的内在运行方式,政府治理内在方式的变化也对政府监管创新提出了内在的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为政府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大数据是治理现代化的一种技术路径,是政府监管创新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数据的集中和整合可以帮助政府及时、广泛地获取和掌握更多信息,进而高效地作出科学的决策,并从全局角度统筹监管各个环节和资源;另一方面,数据的开放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拉近了政府各部门间、政府与民众间的距离。因此,政府应“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以政策环境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思想观念建设为基础,运用互联网思维使大数据最大程度地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坚决推进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优化政府监管的环境和平台。从政府角度看,政府监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中其他主体的规范和制约,然而只有政府自身成为对受监管者而言政策公开明确、权力运行透明的监管主体,成为对群众而言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的职能主体,才能令行禁止,降低决策和行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高监管效率和政府公信力。从受监管者和群众角度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体现了社会开放、民主的价值,它是对政府权力的规范,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政府监管可以从内容、形式、渠道、时空等方面引导信息被正确地披露,使受监管者认识理解其义务并能表达其观点,使公众知悉监管过程乃至有参与监管的机会,从而倒逼市场经济环境和平台的优化。
  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自律,加强社会监管和市场主体自我规约,启动全民监管。政府监管创新反映的不仅是监管模式的变革,更是政府治理理念的变革。在“十三五”这一新的历史阶段,政府要从管理走向治理,政府监管也要从市场监管走向市场治理,这意味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而言,一是要引导市场主体自律和自治,二是要推动社会协同。主体自律方面,政府应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用信用信息来约束、用社会舆论来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其明确和履行自身责任。同时营造行业自律氛围、建设行业自律制度体系,完善行业准入、行业规范等规定,使行业自律成为监管的主体和常态。社会协同方面,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无法解决监管过程中的所有问题。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鼓励社会组织、媒体、公民等多方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发挥信息公开、舆论监督、社会举报等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第三方力量,引进评估等手段和技术,推进政府监管的有效创新。第三方评估,是指由评估主体和被评估对象之外的与二者无利害关系的外部主体进行的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拥有专业的技术水准,管理科学、信息透明、态度中立,评估结果公正客观,具有独立性、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等特点。第三方评估的引入能够有效避免利益关联,便于开展较为全面的调查了解。同时可以引入外部智力资源,增强评估实力。在政府监管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是科学评价政府监管工作,提高政府监管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扩大政府监管过程的社会参与,推进政府监管方式创新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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